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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路钢构:设备搬迁补偿项目评估咨询报告书

时间:2024-03-10 10:49:54 作者: 爱游戏官网下载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定估计咨询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和法规和资产评定估计准则,恪

  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依照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咨询报告陈述的

  二、评估咨询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签章确认;

  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咨询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

  三、我们与评估咨询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

  四、我们已对评估咨询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

  评估咨询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

  资产法律权属资料做了查验,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咨询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咨询报告中假设和限定

  条件的限制,评估咨询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关注评估咨询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

  我公司接受贵单位的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

  则,采用重置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评估咨询目的: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搬迁涉及的补偿提供

  评估咨询对象:本次评估对象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搬迁涉

  评估咨询结果:经评估咨询,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11 月 30 日,安徽鸿路钢结

  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搬迁补偿价值为 5,075.34 万元(大写:伍仟零柒拾伍万

  本评估咨询结论系对评估基准日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搬迁涉

  及的补偿公允价值的反映。评估结论系根据本评估咨询报告书所述原则、依据、假设、

  方法、程序得出,评估咨询结论只有在本评估咨询报告书所述原则、依据、假设存在的

  条件下,以及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所提供的原始文件都是真实、合法、完整的条件下成

  立。评估咨询结果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

  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

  评估咨询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在有效期以内资产数若发生变化,应根据评估咨询

  原则和咨询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评估咨询

  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安徽长丰双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咨

  本次评估咨询结果仅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搬迁涉及的补偿

  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评估咨询报告仅供安徽长丰双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本次评估目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咨询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我公司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定估计准则、资产评估原

  则,采用重置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钢结构、彩板制作、安装;新型建材生产、销售;起重机械的制造、安

  装、改造、维修;门、建筑外窗生产、安装、销售;金属标准件、机械配件、五金件、

  电器配件、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焊接材料生产、销售;钢结构设计(在许可证

  含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它评估咨询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咨询使用

  评估咨询范围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搬迁的设备,评估咨询对象

  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搬迁涉及的补偿价值。详细情况见资产

  根据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和本次资产评估目的,针对委评资产的属性、特点,本次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 378 号令,2003);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 3 号令,2003 年 12 月

  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1、财政部财企[2004]20 号批准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2003]18 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

  7、《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2006 年);

  8、《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政部

  评估咨询工作自2014年11月30日至2014年12月10日止。主要评估过程分为以下阶段:

  本公司接受委托,明确评估目的、评估范围,选定评估基准日,指导资产占有方资

  根据资产评估有关原则和规定,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现场勘察、查验产权归属,

  1、指导资产占有单位填写符合规范的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明细表内容要求包括各

  2、评估人员进驻资产占有单位了解情况,收集、验证资料,根据资产申报表的内容

  清查核实资产。在资产占有单位专业人员的配合下进行实物资产清核、勘察,对实物资

  产进行现状分析、鉴定,掌握资产现时使用状态、历史情况并作现场勘察记录和工作底

  稿;根据清查过程中了解的情况,与资产占有方共同对清查结果确认一致。包括:

  (1)索取产权证明文件。在进行产权界定时,如发现其登记项目中的资产所有权人

  与委托方不一致,需委托方提供充分有效的书面材料,以证明其对被评估资产拥有所有

  根据评估工作情况,起草评估咨询报告书,实施内部三级复核后,向委托方提交评

  估咨询报告书初稿,根据委托方评审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后提交正式评估咨询报告书。

  本次评估目的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搬迁涉及的补偿提供价

  值参考依据,本次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

  个全新状态的被评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被评估资产已经发生的实体性陈旧贬值,

  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得到的差额作为被评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

  方法。采用重置成本法确定评估值也可首先估算被评估资产与其全新状态相比有几成

  总体评估思路: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设备资产共 3082 台(套),经现场盘点和咨询

  企业的设备类资产,分布相对集中,使用维护较好,现场观察可知,委估资产基本

  纳入本类评估的设备均有基础,因此,一旦移动,基础不可再用,所以,本类设备

  公司已建立了一整套的设备管理制度,从设备的购置,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设

  备大修、调拨、借用、封存、启封、报废等,建立了严格的设备管理制度。对设备购置,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委估设备拟搬迁

  的特点,本次评估主要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成本法是指评估资产时按被评估资产的现

  此次评估采用的重置成本为更新重置成本。更新重置成本是指利用新型材料,并根

  据现代标准、设计及格式,以现时价格生产或购置具有同等功能的全新资产所需的成本。

  对于 2009 年 1 月 1 日前设备购置价格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 2009 年 1 月 1 日

  ①设备购置价的确定:购置价主要依据产品报价手册并参最新市场成交价格

  ②对于已超期服役,市场上确实已无该型号产品的设备,采用近似设备对比法确认

  委估设备购买于 2009 年 12 月,因此重置成本中不包含设备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过

  查询太平洋产品价格网、中关村在线产品价格网及向经销商询价,了解到该配置的设备

  装调试费)为设备的价格,本设备需要重新二次安装,二次安装费占总价的 4%,本设备

  有基础,基础需做适当处理,基础处理费约占设备总价的 3%,运输费约占设备总价的

  委估设备购买于 2009 年 6 月,因此重置成本中不包含设备增值税进项税额。经了

  解,该设备需现场焊接,一旦拆卸,基本报废,设备就只剩残值,通过查询太平洋产品

  价格网、中关村在线产品价格网及向经销商询价,了解到该配置的设备的市场含税销售

  的价格,本设备一旦拆卸,基本报废,对该类设备按重置价扣除折旧的方法进行评估,

  该设备平均使用年限为 10 年,至评估基准日已使用 5.3 年,因设备使用正常,成新率

  备注:本次评估中,有基础设备中重轻钢设备生产线胎架、行车、切割机等相关设

  搬迁后,二次使用的价值不大,按重置价成本法确定其成新率,再扣除残值率后,确定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无基础设备共 854 台(套),账面原值为 7,856,291.75

  元,账面净值 5,303,376.46 元,主要为生产设备,无基础,可移动。

  企业的设备类资产,分布相对集中,使用维护较好,现场观察可知,委估资产基本

  纳入本类评估的设备无基础,可移动,所以,本类设备只需考虑搬迁费用和搬迁过

  公司已建立了一整套的设备管理制度,从设备的购置,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设

  备大修、调拨、借用、封存、启封、报废等,建立了严格的设备管理制度。对设备购置,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委估设备拟搬迁

  的特点,本次评估主要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成本法是指评估资产时按被评估资产的现

  此次评估采用的重置成本为更新重置成本。更新重置成本是指利用新型材料,并根

  据现代标准、设计及格式,以现时价格生产或购置具有同等功能的全新资产所需的成本。

  对于 2009 年 1 月 1 日前设备购置价格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 2009 年 1 月 1 日

  ①设备购置价的确定:购置价主要依据产品报价手册并参最新市场成交价格

  ②对于已超期服役,市场上确实已无该型号产品的设备,采用近似设备对比法确认

  案例一:逆变式 CO2 气体保护焊机(无基础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第 6 项)

  委估设备购买于 2014 年 3 月,因此重置成本中不包含设备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过

  查询太平洋产品价格网、中关村在线产品价格网及向经销商询价,了解到该配置的设备

  的市场含税销售价格为 104,413.00 元,本次评估取不含税价格 8,900.00 元(无安装调

  试费)为设备的价格,本设备无需要二次安装,无基础,运输费约占设备总价的 10%(含

  备注:本次评估中,无基础设备中升降平台因高度不够,二次使用的价值不大,按

  重置价成本法确定其成新率,再扣除残值率后,确定搬迁费率进行评估,具体见明细表。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办公设备共 214 台(套),账面原值为 397,125.79 元,账面净

  企业的办公类设备资产,分布相对集中,使用维护较好,现场观察可知,委估资产

  公司已建立了一整套的设备管理制度,从设备的购置,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设

  备大修、调拨、借用、封存、启封、报废等,建立了严格的设备管理制度。对设备购置,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委估设备拟搬迁

  的特点,本次评估主要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成本法是指评估资产时按被评估资产的现

  此次评估采用的重置成本为更新重置成本。更新重置成本是指利用新型材料,并根

  据现代标准、设计及格式,以现时价格生产或购置具有同等功能的全新资产所需的成本。

  对于 2009 年 1 月 1 日前设备购置价格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 2009 年 1 月 1 日

  ①设备购置价的确定:购置价主要依据产品报价手册并参最新市场成交价格

  ②对于已超期服役,市场上确实已无该型号产品的设备,采用近似设备对比法确认

  委估设备购买于 2013 年 12 月,因此重置成本中不包含设备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过

  查询太平洋产品价格网、中关村在线产品价格网及向经销商询价,了解到该配置的设备

  的市场不含税价格 3,700.00 元(无安装调试费),本设备无需要二次安装,无基础,运

  委估设备购买于 2010 年 10 月,因此重置成本中不包含设备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过

  查询太平洋产品价格网、中关村在线产品价格网及向经销商询价,了解到该配置的设备

  的市场不含税价格 2,000.00 元(经销商包安装),本设备需要二次安装,安装费为总价

  的 10%,运输费约占设备总价的 5%(含装、卸及运输)。综上,搬迁费率为 15%。

  本次评估中,因动力电缆及架空线路拆除后,二次使用的价值不大,按重置价成本

  法确定其成新率,再扣除残值率后,确定搬迁费率进行评估,即评估价值=重置价值×

  25,676,330.10 元,配电设备的使用年限一般按 15 年计算,该公司配电设备基本为 2009

  年购置,已使用五年时间,实际成新率按 65%,供电设施拆迁后损失较大,本次评估残

  经查阅了鸿路公司 2014 年度第三季度报表,鸿路公司拥有钢结构生产线 条,其

  中本次评估涉及的生产线 条,评估的资产产能占该公司总产能比例为 43%,该公司

  2014 年 9 月生产的钢结构产品 35988.7 吨,依据上述产能比例计算,评估涉及产量约为

  15475 吨,根据调查,钢结构产品从投入生产到产品产出,在线 天,因此,

  常备原料库存量为 4 天,因此,常备库存量=35988.7/30*4=4798 吨。因此需要搬运的原

  根据实地调查,该公司拟搬往的新厂区距离老厂区距离大约 5 公里,根据短途公路

  根据《关于公布长丰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长政办秘

  [2014]4 号)的规定,征收房屋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支付三个月的临时安置

  费,每月的标准为一类地区双凤开发区 10 元/平方米,依据长丰县房产管理局备案的房

  地产估价报告(开诚房评[2014]08842 号),鸿路公司所拥有的合法有效的房屋建筑物酒

  根据《长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征收生产、经营性质的非

  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的 0.5%的标准一次性给予

  6 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依据长丰县房产管理局备案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开诚房评

  2、被评估资产按照其目前的目的和用途合法、有效的持续使用下去,并在可预见

  经评估咨询,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11 月 30 日,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设备搬迁补偿价值为 5,075.34 万元(大写:伍仟零柒拾伍万叁仟肆佰元)。

  1、本报告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

  现行市场公允市价,评估咨询结论系根据本评估咨询报告书所述原则、依据、假设、方

  法、程序得出,评估咨询结论只有在上述原则、依据、假设存在的条件下,以及委托方

  和资产占有方所提供的原始文件都是真实、合法、完整的条件下成立。评估咨询结果没

  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咨

  询价值的影响;未考虑国家税收政策发生明显的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2、评估咨询基准日后,评估咨询报告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明显的变化,应根据原评

  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值类型或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评估咨询值

  3、本次评估范围由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确定,所有相关资料由安徽鸿路钢结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由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负责;本次评估咨询结果系评估人员根据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的相关资料所作出的判断,如因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及重大事项提示不充

  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与资产评定估计公司、注册资产评定估计师无关,由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

  4、根据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鸿路集团阜阳北路西侧生产基地项目的批复》(长政

  秘[2014]81 号)文件及长丰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鸿路集团阜阳路厂区搬迁问题专

  题会议纪要》(第 36 号),以及阜阳北路规划调整图,本次评估是在长丰县人民政府拟

  收储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阜阳北路西侧的 213 亩生产基地的前提

  5、根据长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附

  属设施价格鉴定结论书备案的函》文件,已对由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坤元评报[2014]460 号)进行备案,经核对,该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构筑物、管道沟槽

  2、本评估咨询使用者为委托方安徽长丰双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评估咨询报告书

  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依

  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未征得出具资产评估咨询的评估机构的同意,评估咨询报告的

  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委托方因使用报告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

  4、本评估咨询报告在评估机构签字盖章后,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发生法律效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鸿路钢构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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